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5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707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2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超向原告彭永美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永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元(原告彭永美已缴纳),由原告彭永美负担3元,被告钱超负担59元并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彭永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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