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5002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罗卓开、文燕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2018年jbyyk字194号)于2020年8月11日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罗卓开、文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5000元、手续费36750元、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起,利息以2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该部分不计算复利),违约金以24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0元、财产保全费2033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65元,被告罗卓开、文燕负担受理费2755元、财产保全费2033元。上述费用已经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被告罗卓开、文燕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