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1754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恢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永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应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原告田永生负担537.5元,被告吴小东负担448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吴小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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