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7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1240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丁金全、胡永斌、胡江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4元,由被告胡东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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