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2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1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21)鲁1521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明月、朱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借款本金16万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王庆印、王祥峰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庆印、王祥峰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明月、朱明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