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1民初1366号 |
案号 |
(2021)鲁0281执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16525.99元。二、被告齐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利息14070.91元(暂计至2020你那6月5日),及以借款本金216525.9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齐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18420元。四、被告齐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办理胶州市北外环路196号4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五、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齐苏明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北外环路196号4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被告齐苏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