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俊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7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327 |
案号 |
(2017)鲁1525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俊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按月利率10.5‰计算,自2014年2月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75‰计算); 二、被告冯思锋、山东金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赵俊玲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