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6民初1473号
案号
(2021)闽0426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闽0426民初1473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1559035621。法定代表人:李仁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万,男,该社职员。被告:林海,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4号802室。身份证号码:350426197908120019。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海向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26.64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20日),以及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林海承担。事实与理由:林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银自助渠道申请办理农e贷,申请额度50,000元,期限3年。2017年5月18日,经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上线上审批,同意授信金额50,000元,利率9.112504%。该贷款于2017年5月18日支用后至2019年11月20日前林海能按月付息。2019年12月21日起林海开始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月20日,林海结欠总余额50,526.64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526.64元。林海未按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允前列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海结欠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26.64元(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以及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林海自愿于2020年6月10日前还清至2020年6月10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所结欠的利息,于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1月止每月于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于2020年12月10日前还清所有款项;三、若林海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视未到期债权为到期债权,就林海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林海、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宏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 官 助 理 曾玉水书 记 员 陈梦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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