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6民初1701号
案号
(2021)闽0426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闽0426民初1701号原告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1559035621。法定代表人:李仁尚,该社理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道濒,男,该社职员。黄新程,男,该社职员。被告被告:卓强,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赤墓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0724301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卓强偿还信用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28113.82元,并支付暂计至2020年2月22日的利息4010.48元、违约金1750.62元,计5761.10元,以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卓强承担。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卓强向信用联社申请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信用额度30000元,卓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申请表附有领用合约和章程。上述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普惠金融卡申请人(甲方)、信用联社(乙方),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或乙方认为甲方资信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并停止甲方使用卡片,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为甲方承担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和费用。持卡人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住宅地址为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赤墓村39号。甲乙双方约定以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该地址可用于接受各类诉讼文书,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2018年1月28日,信用联社同意卓强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授信额度申请,同意授信额度30000元,期限三年,执行年利率10.8%,卡号为:6228026464734100。卓强领取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后,于2018年2月22日开始使用该卡,2018年4月22日开始逾期。信用联社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20年2月22日止,卓强共结欠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8113.82元、利息4010.48元、违约金1750.62元,合计33874.92元。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卓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28113.82元,并支付利息4010.48元、违约金1750.62元,计33874.92元,以及以借款本金2811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0.8%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卓强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朝栋二○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景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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