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92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5民初935号
案号
(2021)闽0925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高斌、何丽婷、吴进兴同意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该款定于2020年12月25日前返还贷款本金25000元,之后每月最低还款本息2000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吴高斌、何丽婷、吴进兴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有权就被告吴高斌、何丽婷、吴进兴未返还的借款本金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并可就被告所应偿还的所有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吴高斌、何丽婷、吴进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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