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930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3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徐彬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7,728.53元,利息、罚息、复息2,437.25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19年1月1日,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宋伟对被告徐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彬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保全费42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徐彬、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