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0558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2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友邦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贷款47015元;二、被告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友邦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592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82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保全费495元,由被告侯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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