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桂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20577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蒋桂勇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蒋桂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62032.7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273.3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8月14日);并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原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蒋桂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谢添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桂勇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保全费6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蒋桂勇、谢添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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