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82民初886号
案号
(2021)辽1382执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济军借款200,000元;并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已给付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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