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4********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01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龙、李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9 029.83元;二、被告纪龙、李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9 029.83元的利息4547.84元(截至2017年5月8日);三、被告纪龙、李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9 029.83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五、被告杨晓东、郎红霞、沈君华、张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纪龙、李历飞、杨晓东、郎红霞、沈君华、张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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