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6********3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2144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秀荣装修款117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秀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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