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0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1民初4559号
案号
(2021)辽0111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35000元;二、被告俞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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