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0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4681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医疗费人民币304392.34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1420元;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营养费人民币2100元;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护理费人民币83372元;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2536.4元;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4000元;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八、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交通费人民币1400元;九、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辅助器具费人民币4710.83元;十、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仁杰财产损失人民币350元;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靳勇承担2950元,由原告高仁杰承担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