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刑初1315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2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人刘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松退赔被害人顾强人民币3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