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永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4刑初44号 |
案号 |
(2021)桂1224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韦永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33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龙美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周恩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韦义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五、东兰县公安局扣押的韦美便退出的现金人民币五千元,由扣押单位东兰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覃展翔、黄平兰;六、责令被告人韦永柒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覃展翔、黄平兰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五百三十五元;七、责令被告人韦义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八元八角八分至本院,由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八、扣押在东兰县公安局的犯罪工具铁撬棍一根,由扣押单位东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九、扣押在东兰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韦永柒的oppo牌手机一部、衣服一件、棉拖鞋一双,被告人周恩军的iphone7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东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人其余被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东兰县公安局发还各被告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