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8********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4民初1168号
案号
(2021)桂1224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世福、梁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明堂借款本金46649元、借期内利息3600元及因被告借原告银行卡刷卡欠款后原告先行偿还银行的3000元,共计53249元;二、被告刘世福、梁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明堂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46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被告刘世福、梁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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