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02********6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803执1568号 |
案号 |
(2020)粤1803执恢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告龚静、刘胜、刘淇元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二、被告龚静、刘胜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的借款5731089.19元及应支付利息(包括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享有拍卖、变卖被告被告龚静、刘淇元位于清远市清城金碧花园小区9号楼c幢首层01号、清远市清城金碧湾花园9号楼小区c幢首层2号、被告龚静位于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三号首层东1卡前座、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三号首层东7卡房产所得价款的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清远市森森金属有限公司、清远市通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不足以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3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