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2********6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803执1568号
案号
(2020)粤1803执恢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告龚静、刘胜、刘淇元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二、被告龚静、刘胜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的借款5731089.19元及应支付利息(包括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享有拍卖、变卖被告被告龚静、刘淇元位于清远市清城金碧花园小区9号楼c幢首层01号、清远市清城金碧湾花园9号楼小区c幢首层2号、被告龚静位于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三号首层东1卡前座、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三号首层东7卡房产所得价款的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清远市森森金属有限公司、清远市通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不足以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3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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