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11********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0778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1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73 309.36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 216.46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支付标准为:以85 796.72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7 512.6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即月利率1%加收50%计付);二、被告李娜、李辉、徐智勇对被告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娜、李辉、徐智勇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 526元,由被告乐山金潮广告公司、李娜、李辉、徐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川0104执185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3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