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连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0830.41元,支付费用19729.09元、利息40351.53元(计算至2019年2月9日)及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费用、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计费方法计算)。二、被告秦连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被告秦连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