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强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二初字第962号
案号
(2016)桂0107执1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归还原告莫文杰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支付原告莫文杰利息(计算方式:1、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2.4 %计算,从2014年6月9日计至2014年7月10日;2、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2.4 %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3、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已经向原告莫文杰偿还的71万元利息应在前述两个计算阶段计算出来的利息中进行相应扣除);三、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四、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五、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六、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七、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八、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本案受理费40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780元,由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6-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桂0107执1211号
立案日期
2016-08-11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3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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