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二初字第962号 |
案号 |
(2016)桂0107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归还原告莫文杰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支付原告莫文杰利息(计算方式:1、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2.4 %计算,从2014年6月9日计至2014年7月10日;2、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2.4 %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3、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已经向原告莫文杰偿还的71万元利息应在前述两个计算阶段计算出来的利息中进行相应扣除);三、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四、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五、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六、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七、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八、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追偿。本案受理费40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780元,由被告何强勇、被告贺海梅、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时间 |
2016-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桂0107执121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8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