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2********3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商初字第724号
案号
(2016)鲁0403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廉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99.9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为24,940.98元;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王玉祥、李书娥、马灿飞、刘芳、滕州市亚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飞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廉锋、梁美霞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4元,由被告廉锋、王玉祥、李书娥、马灿飞、刘芳、滕州市亚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飞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时间
2016-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鲁0403执673号
立案日期
2016-07-01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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