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7********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03民初2375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秀全与被告李浩、程锋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额温枪采购交付协议》于2020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李浩、程锋、陈首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秀全退还预付货款1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预付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预付货款本金,本项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首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秀全退还预付货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预付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预付货款本金,本项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秀全退还预付货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预付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预付货款本金,本项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张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00元。由被告李浩、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