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9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5民初12112号
案号
(2021)川0105执4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借款本金113219.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止的利息4981.87元、罚息8884.2元、复利320.53元,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13219.7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加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为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4981.8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加50%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为止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345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川0105民初12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现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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