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0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904民初799号
案号
(2021)辽0904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植丹借款本金155000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卢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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