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0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4民初799号 |
案号 |
(2021)辽0904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植丹借款本金155000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卢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