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3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137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积宇、袁淑华偿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49350元,利息90000元,共计2393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由被告按照月息2%计算 ,承担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