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6********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725民初137号
案号
(2021)甘0725执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积宇、袁淑华偿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49350元,利息90000元,共计2393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由被告按照月息2%计算 ,承担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杨海波、赵鑫、杨启智、张聚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积宇、袁淑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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