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1********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3054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899577.47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292875.45元,合计10192452.92元[利息(含复利、罚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建平小工流【2019】00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薛龙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与中兴路北交叉口北华府广场购物中心1层商场4区的商业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9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建平小抵【2019】43《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24985200元为限;三、薛来全、黄云琼、秦能辉、秦能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955元,由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薛来全、黄云琼、秦能辉、秦能煌、薛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