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建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4民初14704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军、宫建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舒、李兢借款374212元。二、被告赵军、宫建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舒、李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37421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91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