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建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4民初14704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军、宫建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舒、李兢借款374212元。二、被告赵军、宫建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舒、李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37421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91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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