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0********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3民初6919号
案号
(2021)鲁0103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东、李红波、济南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二、被告赵东、李红波、济南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2825.17元,及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三、被告赵东、李红波、济南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5000元(律师费)。四、被告李晓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东、李红波、济南民鼎商贸有限公司李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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