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02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3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王光华于2015年11月11日筮订的编号为201501376010999004200000196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二、限被告王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372229.20元、利息28042.26元、罚息1304.56元、复利1650.8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及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时由被告赵志明和被告马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王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8000元;同时由被告赵志明和马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王光华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355号内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集)字第50601856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4元,由被告王光华、赵志明、马丽娜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3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