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莱阳市阳光食品冷藏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9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2579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1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瑞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浙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77413.2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并由被告莱阳市阳光食品冷藏厂、被告莱阳优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慧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世平、被告于翠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烟台市浙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烟台瑞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浙顺商贸有限公司,并由被告莱阳市阳光食品冷藏厂、被告莱阳优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慧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世平、被告于翠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4108元,由原告烟台市浙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由被告烟台瑞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阳光食品冷选厂、被告来阳优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慧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世平、被告于翠英共同负担31748元。因原告烟台市浙顺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317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世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莱阳市羊郡镇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