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02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3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孙锦涛于2016年7月26日订的编号为201601376041999001200000052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二、限被告孙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315716.52元、利息13795.59元、罚息295.88元、复利652.0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同时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同时由被告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限被告孙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80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锦涛、被告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9元及财产保全费2153元,均由被告孙锦涛、被告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孙锦涛、被告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给其52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其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1580400069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福山区门楼镇工业园区晨光路以北朝阳路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