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8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牛民初字第1642号 |
案号 |
(2017)川0106执恢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陈刚、陈冬梅、颜利、陈晓燕、眉山市鑫倍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2015年3月25日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连带偿还欠款108万元。如陈刚、陈冬梅、颜利、陈晓燕、眉山市鑫倍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则应偿还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本金118041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富登川资服(2014)字第000028743—1计算],本案诉讼费16307元(减半收取8153.5元),由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