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2********8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1642号
案号
(2017)川0106执恢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陈刚、陈冬梅、颜利、陈晓燕、眉山市鑫倍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2015年3月25日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连带偿还欠款108万元。如陈刚、陈冬梅、颜利、陈晓燕、眉山市鑫倍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则应偿还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本金118041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富登川资服(2014)字第000028743—1计算],本案诉讼费16307元(减半收取8153.5元),由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时间
2018-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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