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柏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23********4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9701民初13号
案号
(2021)琼9701执恢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洋浦泰富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677,600元及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1,389,224元;二、被告李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洋浦泰富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未还贷款本金1,67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海南七州洋新型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卢亚銮、李柏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31,334元,由被告李柏海、海南七州洋新型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卢亚銮、李柏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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