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02********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4116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海文、盖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到2018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50136.42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刘兴峰、王子辉、史军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子辉、史军辉、刘兴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海文、盖红燕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牛收取2256元,保全费1591元,由被告李海文、盖红燕负担、被告刘兴峰、王子辉、史军辉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