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5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82民初3436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郜先军借款本金5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燕晓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李淑珍、孙燕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