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1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4886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杰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3份《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自主月供协议书》;二、被告李杰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41,274.79元、利息95,081.57元、罚息2,671.67元、复息1,870.35元,总计3,140,898.38元;被告赵越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3月11日,并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自主月供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息至本调解书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李杰、赵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登记在李杰、赵新义名下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115号3门,建筑面积334平方米的商业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李杰、赵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李杰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立的6226090242346993号个贷质押保证金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0.00元行使质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各方再无其他纠纷。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927.00元,减半收取15,963.5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李杰、赵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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