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国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82民初849号 |
案号 |
(2021)辽138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国新房屋租金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尚国新请求被告胡国凯给付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