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22刑初100号 |
案号 |
(2021)辽1122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李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春平的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