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一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58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一峰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96021.84元(截止2019年8月26日),并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19年8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戴一峰对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一峰建材经销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一峰建材经销部追偿;三、被告胡淑金在其与被告戴一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一峰建材经销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一峰建材经销部、戴一峰、胡淑金、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范瑞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