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全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民终1111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二、田贞洁、张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艳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三、田鹏飞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田贞洁、张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艳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鹏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田贞洁、张全刚进行追偿;四、驳回李艳芳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艳芳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4617.5元,由田贞洁、张全刚、田鹏飞负担;李艳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田贞洁、张全刚、田鹏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