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静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147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庆、段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晓黎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阳德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德聚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抵押登记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5号(3-a)、(4-a)的房产(建筑面积127.73平方米)对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各自74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祖铭对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的148万元借款本金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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