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5********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29民初7747号
案号
(2021)鲁1329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812255.16元及违约金162451.03元。二:被告张贤杰、张丽萍、王然然、天津坤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硕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国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7元减半收取67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国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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