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6民初2922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承学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淼对上述13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东追偿。三、驳回原告杨承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2元,由被告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