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2********3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6民初292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承学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淼对上述13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东追偿。三、驳回原告杨承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2元,由被告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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