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3431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斌、唐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6203.61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贷款本息履行完毕)。二、被告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581元,由被告吕斌、唐丽娟、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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